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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95 号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6200 万元至盈利 8000 万元。2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8 年度净利润为盈利 11769.35 万元,当日你公司同时披露《2018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净利润为盈利 10000 万元至盈利 11750 万元。4 月 16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度净利润为盈利 11831.54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条、第 11.3.4 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7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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