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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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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11-6 00:00:00 浏览:  4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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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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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eheheng.com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482号
致: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季成律师、陈燕红律师出席立方数科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立方
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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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eheheng.com了《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
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
3号院3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逸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可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2021年11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1865575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72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861219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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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eheheng.com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43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9%。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推举,由董事长汪逸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
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435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44%;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56%;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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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eheheng.com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53533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65%;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见证意见之签字页)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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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刘克江经办律师:季成陈燕红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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