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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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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平淡 发表于 2021-11-4 00:00:00 浏览:  3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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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1年11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人力资源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照其它可类比的上市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方案,薪酬方案主要包括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的基本管理制度进行
审议并提出意见,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的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工作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纪要并送各委员签字,会议纪要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第十四条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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