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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关于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张宝新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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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关于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张宝新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稳稳的 发表于 2020-4-23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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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张宝新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副董事长兼总裁张宝新先生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宝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8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张宝新:
经查,你作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股份”)副董事长、总裁,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的违规行为。2019 年 2 月 1 日,你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拟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1000-2000 万元人民币金额的增持。2019 年 6 月 6 日,你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决定将增持承诺顺延 6个月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15 日,你通过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增持计划届满你实际增持了 110.47 万元,未完成增持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证券法规学习,诚信履行承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张宝新接受天津证监局上述决定,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本次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向公司及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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