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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51 号
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9972.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27.95%,上述股份于 2019 年 6月 14 日、6 月 20 日和 6月 21 日分别被司法冻结。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才披露股份冻结情况的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条、第 2.3 条、第 2.7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6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特此函告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8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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