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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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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

稳稳的 发表于 2020-4-30 00:00:00 浏览:  3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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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 12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
舍五入造成的。
问题 1:请说明本次委托表决权是否有对价支付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若
有对价支付安排,请说明对价支付情况及合理性,若没有对价支付安排,请说明无对价支付的情况下,张洪起委托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请说明本次委托表决权是否有对价支付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
根据张洪起与湘潭九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投资”)签署
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张洪起将所持上市公司
1576637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1.0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
有关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托方九华投资行使。就《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方张洪起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期间内鹏翎股份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受托方九华投资无需就鹏翎股份的经营损失对委托方张洪起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就受托方九华投资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而产生的责任或导致的损失,委托方张洪起不予承担。因此,本次委托表决权为无偿委托,不存在对价支付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存在后续股份转让安排,具体为:张洪起应将所持上市公司 1273378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7.01%,不含本次转让的 54924993 股股份)于该等股份解除限售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九华投资,并由张洪起与九华投资届时配合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具体价格以届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综上所述,本次委托表决权不存在对价支付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但存在后续股份转让安排。
二、张洪起委托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基于对九华投资的信任和认可,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并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
张洪起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九华投资行使,系基于对九华投资信任和认可,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并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
九华投资本次股份收购主要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与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信心,对汽车行业发展前景看好以及对鹏翎股份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旨在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行业优质资源,发展汽车零配件产业,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未来,九华投资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持续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2、有利于在股份转让受限的情况下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次股份转让前,张洪起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 21969997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4%)。因张洪起先生任公司董事长,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处于限售状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4774980 股,其中因认购上市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数量为
147883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8%),锁定期至 2020 年 12 月 13 日。
根据张洪起与九华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洪起应将所持上市公司 1273378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7.01%,不含本次转让的 54924993股股份)于该等股份解除限售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九华投资。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标的股份的委托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且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张洪起不再持有标的股份或
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以较早日为准),如张洪起向九华投资部分转让标的股份,则剩余未转让标的股份仍应继续委托,直至上市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因此,在九华投资取得张洪起持有的上市公司
1273378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7.01%)前,通过表决权委托能够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基于对九华投资的信任和认可,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并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同时,表决权委托有利于在股份转让受限的情况下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因此,本次表决权委托具有合理性。
问题 2: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九华投资合计将拥有上市公司
28.3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湘潭开发区管委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1)请结合《委托协议》签订前后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以及公司董事会
席位构成、管理层选任、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后续安排,说明九华投资是否对你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2)请说明如张洪起与九华投资及湘潭开发区管委会产生分歧,交易各方
及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是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的可能性,请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一、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九华投资将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1、《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前后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张洪起持有上市公司 29.34%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
九华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34%股权,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28.39%的表决权,将成为单一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多的股东,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九华投资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从而在上市公司 7 名董事会席位中占据 6 名,能够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任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张洪起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
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九华投资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九华投资将通过董事会、管理层选任、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等后续安排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控制张洪起与九华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除非乙方书面豁免,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3 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和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有权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乙方提名的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2)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2 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根据上述约定,九华投资将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能够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任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九华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34%股权,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8.39%的表决权,将成
为单一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多的股东,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九华投资将获取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能够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任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九华投资将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二、请说明如张洪起与九华投资及湘潭开发区管委会产生分歧,交易各方
及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是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的可能性,请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1、张洪起与九华投资及湘潭开发区管委会产生分歧时,交易各方及上市公司为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拟采取的措施
(1)《表决权委托协议》对表决权如何行使作了明确约定
根据张洪起与九华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张洪起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 1576637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1.06%)对应的表
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九华投资行使,九华投资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以下权利:1)请求、召集、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
议案;3)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权、质询权、查阅权等;4)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按照九华投资自身的意思行使股东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
文件;5)其他与股东表决相关的事项。
同时,《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九华投资按照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在委托期限内,张洪起不得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不
得干涉九华投资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九华投资按照其独立判断,依照九华投资
自身意愿在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委托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无需再征得张洪起对投票事项的意见,张洪起对九华投资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因此,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九华投资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自身意愿在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委托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无需再征得张洪起对投票事项的意见,张洪起对九华投资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2)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
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委托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委托协议之目的。
(3)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仅当九华投资出现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
及与张洪起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项下义务导致双方交易目的无法
实现的行为,张洪起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收回表决权授权。
(4)上市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继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如果张洪起与九华投资及湘潭开发区管委会产生分歧,只要九华投资及湘潭开发区管委会未发生上述第(3)点约定的情形,九华投资仍可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要求原控股股东履行表决权委托事宜,不会因为双方的分歧导致《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能持续履行,从而能够保障九华投资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同时,上市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继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张洪起与九华投资及湘潭开发区管委会产生分歧的时候,确保董事会等相关机构合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是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的可能性
(1)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本次表决权委托的主要原因及目的,张洪起与九华投资均是为了实现上市公司健康有序的长期发展。张洪起认可九华投资及湘潭开发区管委会的经验及
实力,九华投资看好汽车行业发展前景并认同鹏翎股份当前投资价值,旨在利用
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行业优质资源,发展汽车零配件产业,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双方的利益一致。
根据九华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无针对上市公司
或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没有对鹏翎股份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
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等导致的需要或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调整,
九华投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综上,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双方未来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较小。
(2)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委托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委托协议之目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如张洪起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九华投资有权要求张洪起立即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张洪起在九华投资书面通知张洪起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九华投资有权自行选择以下
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1)终止协议;2)要求张洪起强制履行在协议项下的义务;
3)要求张洪起赔偿九华投资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同时双方约定,在九华投资出现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与张洪起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项下义务导致双方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张洪起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收回表决权授权。
由上可见,只有当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或不履行约定且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才存在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并收回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的可能性较小。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及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1、本次表决权委托能够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九华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34%股权,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8.39%的表决权,将成为单一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多的股东,客观上能够保障九华投资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稳定,从而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2、本次表决权委托有利于九华投资按照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体股
东权益的原则,推动上市公司价值提升和持续稳定发展
九华投资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
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的安排,使得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九华投资能够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在未来通过积极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与资产结构以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推动上市公司价值提升,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3、本次表决权委托有利于九华投资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控制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九华投资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安排,使得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加强了九华投资对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控制力度,对于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
四、风险提示基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表决权委托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及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公司特做出如下风险提示:
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九华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34%股权,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8.39%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鉴于张洪起
与九华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能完全排除委托双方违约等事项导致表
决权委托协议终止的风险,若出现该等情形,将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及经营稳定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 3:根据你公司前次问询函回复,张洪起股份转让将分两步进行,其中
不限售的 7.34%股份将在与九华投资就具体协议条款协商确定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剩余拟转让股份将于股份解除限售或锁定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九华投资。本次《委托协议》的委托期限至张洪起不再持有委托表决权相关股份或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以较早日为准)。
(1)请说明委托表决权对应的 21.06%股份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处置安排。
(2)请补充披露如至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之日张洪起委托表决权相关股
份仍未完成转让,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后续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如是,请披露详细情况;如否,请说明你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不稳定性因素并充分提示风险。
请律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委托表决权对应的 21.06%股份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处置安排
根据张洪起与九华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张洪起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1969997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4%),本次转让 5492499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4%)后,其所持剩余股份
数为 1647749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01%)。
该 22.01%的剩余股份中,张洪起拟进一步将其中 17.01%的股份于解除限售
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九华投资,由张洪起与九华投资届时另行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同时,在该 22.01%的剩余股份中,张洪起拟将其中 21.06%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九华投资行使,双方已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如因为股份注销等原因导致九华投资接受表决权委托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的情形,双方同意对接受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减),委托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且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 7.34%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张洪起不再持有 21.06%的股份或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以较早日为准)。如张洪起向九华投资转让 21.06%股份中的部分股份,则剩余未转让的部分股份仍应继续委托,直至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
因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关约定,在《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且不被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表决权对应的 21.06%股份处置安排为:
1、张洪起将 21.06%股份中 17.01%的股份于解除限售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转让给九华投资;
2、在上述 17.01%的股份转让完成后,剩余 4.05%的股份对应的相关股东权
利仍然委托给九华投资行使,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
二、如至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之日张洪起委托表决权相关股份仍未完成转让,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后续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如前所述,张洪起委托表决权 21.06%的股份中,涉及转让安排的股份为
17.01%。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关约定,该 17.01%的股份未完成转让的可能情形如下:
1、《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能生效、被解除或终止,本次
7.34%的股份不能完成转让及 21.06%的股份不能完成委托,及/或:
2、17.01%的股份解除限售后交易双方不能签署转让协议并履行交割手续。
若至上市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之日张洪起委托表决权相关股份仍未完成转让,相关协议约定的措施及安排为退款、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授权并收回表决权等,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未有后续的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资金或其他安排等约定。
三、律师意见1、委托表决权对应的 21.06%股份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处置安排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若至上市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之日张洪起委托表决权相关股份仍未完成转让,交易双方之间不存在后续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形;不考虑除权、回购等影响上市公司股本变动的情形,结果将可能为九华投资持有 7.34%的股份,张洪起持有 22.01%的股份,不排除届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或者,届时九华投资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张洪起仍持有 29.34%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风险提示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至张洪起不再持有委托表决权相关股份或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以较早日为准)。若出现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而相关股份仍未完成转让的情形,公司届时将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 4: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回复》之签署页)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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