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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1证券简称:奥维通信公告编号:2021-070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件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s://www.bjcourt.gov.cn)查询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单川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单川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税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川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案件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1)京03刑初22号,法院认为:
被告人单川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川系主犯,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单川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31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为实际控制人单川先生个人事务,单川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公司目前经营管理层人员稳定,生产经营正常。
本次实控人被判决事项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1)京03刑初22号。
特此公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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