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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参与投资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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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参与投资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1-11-8 00:00:00 浏览:  3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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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1-14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布局符合公司长远战略
发展方向的“专精特新”项目,促使公司立足于现有业务优势和行业地位,进一步通过资本运营、科技孵化、产融结合的方式开拓公司视野及前瞻性布局,以投资推动公司“朋友圈”、“生态圈”的拓展,为公司“十四五”期间的经营打下坚实基础,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提供支撑。近日公司与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签订了《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基金认缴出资额的
48.78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157431XL成立时间:2009 年 7月 6日
注册资本:529.2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 528弄 7115号 409室 A座
法定代表人:费禹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费禹铭。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5024。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766050XL
成立时间:2005年7月18日
注册资本:11805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33号院 1号楼 3层 S6306室
法定代表人:蔡惠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控股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科海讯科技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蔡惠智。
主营业务:声纳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2、常熟市瑞特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NA1H73
成立时间:2016年6月21日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注册地址:常熟市常福街道柳州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控股股东为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龚瑞良。主营业务:企业孵化;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服务。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490号5幢110-3室。
(三)基金规模:4100万元
(四)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五)合伙企业的目的: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
有及处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六)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七)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8年,自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取得营
业执照之日起算。为确保有序清算本基金所有投资项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或提前结束基金经营期限。
(八)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本协议签署时,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100万元。每个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及最低认缴出资额。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具体认缴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型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
1普通合伙人600万14.6342%
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
2有限合伙人500万12.1951%
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瑞特创业发展
3有限合伙人1000万24.3902%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4有限合伙人2000万48.7805%
有限公司
合计4100万100.0000%
全体合伙人出资进度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项目投资进度确定。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当期认缴的出资足额汇入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十)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确定。
(十一)投资范围:对上海交大中海龙水下防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中海龙”)进行投资。
(十二)投资方式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对未上市创业企业的普通股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
投资、对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投资等。
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以及银行存款以购买国债、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AAA级及以上企业债券和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十三)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不得:(1)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股票、
期货及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2)向第三方出借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作为股权投资协议项下安排的1年期限以内借款除外,但借款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金额的20%);(3)直接投资于房地产;(4)进行资助、捐赠;(5)可转换债券投资额合计超过实缴金
额的20%;(6)将本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等回收的现金用于再投资。
(十四)举债和担保限制: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本合伙企业不可举借债务(若可用资金无法满足拟投资项目的需要,为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且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除外),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十五)投资决策程序由基金管理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审慎原则,对合伙企业投资进度进行适度掌控,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基金收益率。
(十六)收益分配本基金的全部可分配现金(投资项目回收的资金扣除基金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资金),应按照如下分配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各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
计实缴资本;
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超额管理费:返还各合伙人累计实缴资本之后,基金
收到可返还投资人的现金收入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其中的20%,作为超额管理费;
3、继续分配:支付超额管理费后的现金收入余额归于全体合伙人,在全体
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在本基金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基金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
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需经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推荐,投决会决定。
若本基金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如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的充分讲解下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款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前款进行了现金分配。
(十七)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约定方式操作:1、若亏损在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范围内,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2、若亏损超过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则对于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十八)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上述代表的委派及改派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全体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十九)管理费
1、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对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服务而获取的报酬与对价。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在其经营期间按下列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管理费费率:自合伙人首期出资额到账之日(以基金管理人首期出资通知书付款截止日起算)起5年内,费率为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2%/年,合伙人首期出资额到账之日后第6-7年(如有),费率为1%/年;
(2)管理费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扣除。
2、下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1)基金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社保、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与管理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为本基金寻找潜在投资机会进行初期调研的费用;
(4)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二十)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
业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但须向普通合伙人提出申请并在下列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
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多于49人;
(2)转让方至少提前30个日历日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通知;(3)该等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不利限制。
(4)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
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
(5)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上述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权益的,在同等条件下原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若存在多个合伙人有意行使优先受让权,则该等合伙人应按照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受让。若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拟转让方可将本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权益,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以及入伙协议等文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十一)出质禁止: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二十二)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
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二十三)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最初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四、本次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目的
本次参与投资基金,主要是对交大中海龙进行投资。交大中海龙是上海交大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交大中海龙本着推动国家国防发展、构建国际领先的水下防务体系的宗旨,整合上海交大乃至全国各大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与资源,建成全国性海洋水下技术发展平台,为国家海洋水下安全提供整体性解决方案与系统集成方案,推进各类先进海洋技术向军事领域的转化。
近几年,交大中海龙主要从事海洋检测(含大坝检修);海洋防护(安全监控、构筑水下长城),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家海洋安全、建设海洋生态文明、促进海洋科技进步;海洋装备(疏浚、传输、潜水器、水下管道检修、挖沟、救生)等领域的研发和试制,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交大中海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快高新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军事化应用,为国家海洋水下安全提供系统化的集成方案,为中国的国防和海洋事业作贡献。
公司之前从事的军工通风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样是属于国防领域,与交大中海龙从事的领域有协同性,有助于双方的合作与发展,更加吻合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存在的风险
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
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充分认识到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后续投资项目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做好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短期内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拓展投资渠道,储备优质项目,挖掘业务合作和发展机会,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五、相关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认购,也没有其他任职情况。
(二)上述合伙人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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