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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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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梦醒 发表于 2021-11-8 00:00:00 浏览:  4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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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8号
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3号)中查明的事实,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粤泰或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启集团)持有公司20.24%的股份。2021年6月23日,城启集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广州中级法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其的
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后续城启集团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但城启集团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7月19日才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并称城启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能对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等产生重大影响。
城启集团未在收到有关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时及时告知1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
第2.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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