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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2021年11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预案》
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德瑞斯”)
100%股权于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1月2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第六次公
开挂牌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管理层按照江南德瑞斯100%股权第六次公开挂牌转让的交易金额转让其持有的江
南德瑞斯100%股权,并授权中船华海管理层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有关规定操作各项工作,定价方式公允,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我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预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
2021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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