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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润: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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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润: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1-11-10 00:00:00 浏览:  3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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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 天润 公告编号:2021-079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天润”)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峰、曾飞、梁萍:
2021 年 3 月, ST 天润与梁碧群签订《权益转让合同》,与广州浩然千里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然千里”)、陈科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书》。2021年 4 月底,ST 天润完成收购广州天马国际时装批发中心第八层 55 套房地产的
62.66%收益权、广州市邀邀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交易价格分别为
7150.00 万元、6320.00 万元。ST 天润上述交易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
天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ST 天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江峰、总经理曾飞、董秘梁萍,作为该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峰、曾飞、梁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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