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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浪奇: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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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浪奇: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土星 发表于 2021-11-10 00:00:00 浏览:  4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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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
电话/Tel:+86 20 8527 7000 传真/Fax:+86 20 85277002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ric Silwamba Jalasi and Linyama ? Durham Jones & Pinegar ? LEAD Advogados ? Rattagan Macchiavello Arocena ?Jiménez de Ar
échaga Viana & Brause ? Lee International ? Kensington Swan ? Bingham Greenebaum ? Cohen & Grigsby ? Sayarh & Menjra ?
Larraín Rencoret ?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firms that have come together to form Dentons go to dentons.com/legacy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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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10月23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0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广州市
天河区沿江大道393号501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09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0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0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Lee International > Kensington Swan > Bingham Greenebaum > Cohen & Grigsby > Sayarh & Menjra > Larraín Rencoret > Hamilton
Harrison & Mathews > Mardemootoo Balgobin > HPRP > Zain & Co. > Delany Law > Dinner Martin >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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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0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05人,代表股份合计
3680815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8.655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
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9834914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607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99人,代表股份1697324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7.047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99人,代表股份8384848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3.3616%。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Lee International > Kensington Swan > Bingham Greenebaum > Cohen & Grigsby > Sayarh & Menjra > Larraín Rencoret > Hami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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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二项,审议通过的议案共二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同意362520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92%;反对5560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287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678%;反对5560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Lee International > Kensington Swan > Bingham Greenebaum > Cohen & Grigsby > Sayarh & Menjra > Larraín Rencoret > Hami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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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dentons.cn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65867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4%;反对1718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668%;弃权4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63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91%;反对1718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93%;弃权4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Lee International > Kensington Swan > Bingham Greenebaum > Cohen & Grigsby > Sayarh & Menjra > Larraín Rencoret > Hami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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