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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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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1-11-9 00:00:00 浏览:  3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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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申请人”或“公司”)聘任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21年8月8日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1年9月15日根据发行人财务报表更新情况及经营等事项变化情况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2021年11月9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1]020257号《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原申报材料中披露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为
2021年6月30日,现发行人已对截至2021年9月30日财务报表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间(以下称“期间内”)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4-1-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提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4-1-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6月25日召开的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各项议案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
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后确认:发行
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上述股东大会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对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作出调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满足的各项基本条件重新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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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鉴[2021]4922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
本所律师查询互联网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形。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安、司法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查询互联网信息,发行人及其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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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所列情形。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公安、司法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查询互联网信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列情形。
(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安局、司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急管理局、海关、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查询互联网信息,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列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根据《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二)项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关联企业的工商
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项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本数),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境内法
4-1-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前提下,对于参与竞价过程的认购对象,将控制单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认购本次认购数量的上限,并控制单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后股份数量的上限,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
股份总额为1089627358股;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326888207(含本数)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7年12月13日全部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公告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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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除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资产、
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业务、资产、生产经营、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之发起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
(二)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林建伟境内自然人180685737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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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育政境内自然人13574570412.46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基金、理财产
3限合伙)-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11927602010.95
品等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
4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9364480.91
法人
5颜玲明境内自然人90038610.83
6方东晖境内自然人75406770.69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基金、理财产
774269940.68
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品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基金、理财产
8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69288600.64
品等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理财产
9天弘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63030720.58
品等式证券投资基金
10李百春境内自然人60750780.56
合计48892245144.88
上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中,林建伟与张育政系夫妻关系,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林建伟与张育政共同控制的公司。除此之外,其他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均具有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
(三)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为林建伟、张育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林建伟、张育政基本情况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未发生变化,其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设置情况未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及持股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起
4-1-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人和股东”之“(二)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
(三)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主
要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经发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太阳能材料(塑料软膜)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材料销售;太阳能技术服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次变更已办理完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得到了其权力机构的批准,已办理完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手续,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不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1家印度尼西亚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国家/地区持股比例主营业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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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家/地区持股比例主营业务号中来光伏印泰州中来持有其96%的股权,中来(香
1度尼西亚有印度尼西亚未实际开展经营
港)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已就上述境外子公司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行人上述在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境外投资批准手续,合法、有效;除上述情况外,期间内,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21年1-9月的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5%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与发行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与发行人存在
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即自然人林建伟、张育政的情况,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期间内,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1-1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情况,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6、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2家子公司,该等公司基本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7、过往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过往关联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过往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元)
泰州新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3152122.52
Doha investment SL 采购服务 381342.00
江苏杰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商品619469.03
2、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元)
泰州新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4563.19
泰州新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电站16082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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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烨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电站630021681.27
凤阳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37212.54
3、关联租赁情况
出租方名称承租方名称租赁房产种类交易金额(元)江苏杰太光电技术
发行人房屋412844.04有限公司杭州瞩日能源科技有
发行人房屋97646.22限公司
4、关联方资金拆入
拆入方拆出方拆入金额(元)起始日到期日杭州铸日科杭州瞩日能源
4200.002021年8月2日2022年4月2日
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5、关联方往来余额明细
(1)应收项目
单位:元科目名称关联方2021年9月30日余额
内蒙古光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2722.20
泰州新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4921522.86
杭州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716.96应收账款
上海源烨新能源有限公司378216790.68
泰州新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3200000.00
合计416430752.70
内蒙古光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200000.00其他应收款
合计1200000.00
泰州新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3027500.00
合同资产上海源烨新能源有限公司61011920.61
合计64039420.61
江苏杰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3274336.28其他非流动资产
合计13274336.28
(2)应付项目
4-1-1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元科目名称关联方2021年6月30日余额
山西中来晋昇绿色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17155.77
杭州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1536.37
常熟米豆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7520.25
应付账款浙江旗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13.36
泰州新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43873.18
江苏力宝建材工业有限公司1792035.40
合计3962334.33
山西中来晋昇绿色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64600.00
杭州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04072.10
其他应付款 Doha Investment SL 2257.41
江苏杰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200000.00
合计1470929.51
山西中来晋昇绿色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80.80
杭州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362.83合同负债
凤阳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973.45
合计79617.08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或其
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情况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与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作出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1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持续有效。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发生如下变化:
1、2021年9月29日,发行人与其全资子公司宁波市中来新能源应用技术
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山西华阳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宁波市中来新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山西华阳10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尚未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来(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8日完成
注销登记手续;
3、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泰州新能源发电将其持有的吉林省中来新能源有限公
司10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蓓邺新能源有限公司;
4、发行人参股公司凤阳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5、发行人新增1家境内子公司即上海尊芒新能源有限公司和1家印度尼西
亚子公司即中来光伏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
上述发行人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情况经营范围中来(香港)发
1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电子元器件、环保材料、塑料制品、化工产
100美元
100%品及原材料、建材贸易;投资控股。
(已注销)
4-1-1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上海蓓邺新吉林省中来新能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
2100万元能源有限公
源有限公司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司持股100%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瞩日能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光伏应用产品、
源科技有限太阳能组件的生产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
公司持股产、销售;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凤阳瞩日能源科
311000万元51%;宁波中太阳能级单、多晶硅片、电池和组件及相关
技有限公司
来应用技术辅料、耗材的批发、销售代理;货物或技术持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27.2727%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及宁波中来应零部件、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除化学危杭州瞩日能源科
43980万元用技术持股险品及易制毒品)、太阳能电池;货物及技
技有限公司8.6935%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
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雷电防护
装置检测;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上海尊芒新能源中来新能源
5500万元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
有限公司持股70%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泰州中来持
有其96%的
中来光伏印度尼其他电气设备行业,半导体及其他电子元件61180万美元股权,(香西亚有限公司制造,电缆设备制造等港)新能源
持股4%
(二)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根据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与发行人子公司衢州光电签署的《土地收回协议》及衢州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出具的编号为 Q20211019-0094285《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证明》,衢州光电坐落于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百灵南路16号的不动产面积为379222平方米
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衢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364号)被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除上述情况外,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以及承包土地、租赁房屋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4-1-1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商标变化情况如下:
(1)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泰州中来新增4项注册商标:
序核定使用他项权利人注册号商标图案有效期限号商品类别权利
2021年09月28日至
1泰州中来53985383第6类无2031年09月27日
2021年10月14日至
2泰州中来53972288第19类无
2031年10月13日
2021年10月14日至
3泰州中来53972280第9类无
2031年10月13日
2021年10月07日至
4泰州中来53968449第9类无2031年10月06日
(2)期间内,发行人对35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办理了续展:
序核定使用他项权利人注册号商标图案有效期限号商品类别权利
2022年01月28日至
1发行人8767550第5类无2032年01月27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2发行人8767551第4类无2031年11月06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3发行人8767552第3类无2031年11月06日
2021年11月14日至
4发行人8767553第2类无2031年11月13日
2021年12月21日至
5发行人8767554第1类无2031年12月20日
2021年12月21日至
6发行人8767560第16类无2031年12月20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7发行人8767561第15类无2031年11月06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8发行人8767562第14类无2031年11月06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9发行人8767563第12类无2031年11月06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10发行人8767565第10类无2031年11月06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11发行人8767566第9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12发行人8767567第8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13发行人8767568第7类无2031年11月06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14发行人8767569第6类无2031年11月06日
15发行人8767570第26类2021年10月28日至无
4-1-1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31年10月27日
2022年02月28日至
16发行人8767571第25类无2032年02月27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17发行人8767572第24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18发行人8767573第23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19发行人8767574第22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021年12月21日至
20发行人8767575第21类无2031年12月20日
2021年12月21日至
21发行人8767576第20类无2031年12月20日
2022年06月14日至
22发行人8767577第19类无2032年06月13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23发行人8767578第18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021年12月28日至
24发行人8767579第17类无2031年12月27日
2021年11月28日至
25发行人8767580第36类无2031年11月27日
2022年02月21日至
26发行人8767581第35类无2032年02月20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27发行人8767582第34类无2031年11月06日
2021年11月07日至
28发行人8767584第32类无2031年11月06日
2022年06月28日至
29发行人8767585第31类无2032年06月27日
2021年12月28日至
30发行人8767586第30类无2031年12月27日
2022年06月14日至
31发行人8767587第29类无2032年06月13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32发行人8767588第28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33发行人8767589第27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34发行人8767598第42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8日至
35发行人8767599第39类无2031年10月27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以下专利:
序权利专利他项专利号专利名称权利期限号人类型权利一种复合封装胶膜发行的抗冲击背板及使实用新2021年01月
1 ZL202120251035.8 无
人用该背板的光伏组型28日起10年件
4-1-1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种测试钝化接触泰州2020年03月
2 ZL202010151640.8 结构的接触电阻率 发明 无
中来06日起20年的方法一种背发射极钝化泰州实用新2020年12月
3 ZL202023256661.0 接触电池、组件和 无
中来型29日起10年系统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除以上新增和续展商标、新增专利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商标、专利。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财务报表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截至2021年9月30日,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之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账面价值合计为187761.06万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类型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资产购买合同、发票、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财产系以受让、购买、租赁、自主建设、自行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经取得之权属证书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项目金额(元)受限原因
承兑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保函
保证金、贷款保证金、定期存单、
货币资金1605796905.15
锁汇保证金、共管户专用还贷资金、久悬户冻结资金
应收票据90483530.89票据质押
长期借款抵押13078.76万元,短固定资产365708635.45
期借款抵押7850.19万元融资租
4-1-1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赁抵押15641.91万元
无形资产32771840.43借款抵押
应收账款9692791.35融资租赁质押
应收款项融资30703978.8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质押
长期应收款548320961.04借款质押
合计2683478643.11—
除上述资产受限情况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担保借款人贷款人合同编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号方式中国工商
0110200012-202021年7月
银行股份
1发行人21年(常熟)字2800万元13日至2022—
有限公司
05470号年7月12日
常熟支行江苏银行
2021年8月
股份有限 JK03242100098
2发行人2300万元18日至2022—
公司常熟4年6月3日支行兴业银行
2021年8月
股份有限
3 发行人 11201S221148 4000万元 20日至 2022 —
公司苏州年8月19日分行中国建设
2021年8月
银行股份 HTZ322986100L
4发行人2900万元24日至2022—
有限公司 DZJ202100660年8月22日常熟分行兴业银行
2021年9月
股份有限
5 发行人 11201S221161 5000万元 10日至 2022 —
公司苏州年9月9日分行兴业银行
2021年9月
股份有限
6 发行人 11201S221162 5000万元 14日至 2022 —
公司苏州年9月13日分行
4-1-1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建设
2021年9月
银行股份 HTZ322986100L
7发行人2100万元28日至2022—
有限公司 DZJ2021N00B年3月27日常熟分行江苏姜堰姜农商行高流2021年7月泰州中农村商业
8借字2020第4900万元17日至2022保证
来银行股份
99036001号年8月16日
有限公司中国工商
0110200012-202021年7月5保证、中来民银行股份
921年(常熟)字4000万元日至2024年抵押、生有限公司
05358号7月5日质押
常熟支行中国工商
0110200012-202021年7月5保证、中来民银行股份
1021年(常熟)字3000万元日至2024年抵押、生有限公司
053577月5日质押
常熟支行兴业银行
2021年8月5
中来民股份有限
11 11201S221139 10000万元 日至 2022年 保证
生公司苏州
2月4日
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2021年9月中来民3113721401013
12股份有限20000万元28日至2024保证
生0公司松江年9月28日支行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且正在履行的担保合
同如下:
(1)2021年7月28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编
号为 11200S221138A0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中来民生在 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内,在人民币2000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21年9月26日,发行人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
行签署编号为31137214070130号的《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中来民生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订的编号为3113721401013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20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超过2000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签订日期/合同金额供应商名称产品采购方
号采购期限(万元)
4-1-2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
1 2021.9.24 P型电池片 14313.12 泰州中来
限公司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
22021.9.18硅片5476.62江苏中来新材料
限公司建发(成都)有限公
3 2021.9.1 P型组件 5457.65 泰州中来
司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
42021.9.18硅片3469.61江苏中来新材料
有限公司江苏华恒新能源有限
5 2021.9.26 P型电池片 2564.46 泰州中来
公司杭州鑫富节能材料有
6 2021.8.31 POE 2363.72 泰州中来
限公司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超过2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合同总金额签订日期客户名称合同标的销售方号(含税)
PT Nusantara Energi
5814.75万美
1 2021.9.6 Mandiri BUT Sinohydro 组件 泰州中来

Copporation Limited
3516.68万欧
2 2021.7.15 ib vogt Gmbh 组件 泰州中来

Sunseap Engineering 2400.00万美
32021.07.08组件泰州中来
Pte Ltd 元
Enel Green Power Chile 2069.50万美
42021.9.16组件泰州中来
S.A 元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12851.00万
52021.7.25组件泰州中来
有限公司元
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11570.00万
62021.8.13组件泰州中来
司元
CORAB SPOLKA Z
7 2021.07.22 OGRANICZONA 组件 277.09万欧元 泰州中来
ODPOWIEDZIALNOSCIA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都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其内容及形式均合法;发行人目前未发生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形。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对本所律师所作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4-1-2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了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截至2021年9月30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35262019.69元,主要为应收暂付款、押金保证金、代垫款、应收股权转让款等,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710502657.40元,主要为应付利息、拆借款、押金保证金、应付费用款等。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系由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行为及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于2021年5月、2021年8月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已办理完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除上述情况外,期间内,发行人未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亦未对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
4-1-2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会议1次,股东大会会议0次。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最近三
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税务缴纳及税收优惠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政府补助金额为639.51万元,该等政府补助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4-1-2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的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本次募投项目厂房代建单位山西新阳中来新
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6日取得募投项目涉及土地的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使用使用权面使用权终他项权证号坐落用途
权人积(㎡)止日期权利潇河产业园区东至大运路西侧绿
山西新阳晋(2021)化带;南至国有中来新源太原市不动空地;西至规划工业2071年6
406691.3无
科技有限产权第真武东路、国有用地月4日公司0245611号空地;北至北格
村集体土地、辛村集体土地
2、经本所律师核查,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环保、能源、安全等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情况办理进展如下:
(1)山西华阳已于 2021 年 9月就“年产 16GW 高效单晶电池智能工厂项目
(一期)”项目向主管环保部门递交环评相关材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项目已完成专家评审,预计2021年11月底取得环评批复。
(2)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安全生产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由山西华阳自行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对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西华阳已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募投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预计于2021年11月底形成书面报告。
4-1-2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山西华阳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本次募投项目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并
报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目前尚在审查过程中。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年产 16GW 高效单晶电池智能工厂项目(一期)’已取得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106-140171-89-01-429906】号,并已递交相应的节能评估材料,该项目的能效水平较好,不涉及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本地区的能源消费双控和其他能源监管要求。我委将尽快推动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核,预计通过节能审查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综上所述,山西华阳还需就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6GW 高效单晶电池智能工厂项目(一期)”取得环保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批,还需自行组织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访谈结果或书面证明,上述审批手续目前处于正常办理进度中,未出现不能办理的实质性障碍,预计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推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情况。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中
披露了发行人其子公司尚未了结且案件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
4-1-2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且案件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
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标的金
序原告/被告/被案由额(万案件进展号申请人执行人
元)被告李萍萍提出
管辖权异议,常合同纠纷;中来股份依据其签熟市人民法院裁署的《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定驳回其提出的基金基金合同》及被告李翔、
中来股李翔、李3350.8管辖权异议;被
1李萍萍出具的《承诺函》,请求
份萍萍3告李萍萍上诉,法院判令李翔、李萍萍履行因苏州中级人民法基金亏损触发的差额补足义务院驳回其上诉;
并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目前仍处于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李萍萍提出
合同纠纷;中来股份依据其签管辖权异议,常署的《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熟市人民法院裁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被定驳回其提出的中来股李翔、李告李翔、李萍萍出具的《承诺4683.1管辖权异议;被
2份萍萍函》,请求法院判令李翔、李萍5告李萍萍上诉,萍履行因基金亏损触发的差额苏州中级人民法补足义务并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院驳回其上诉;
金目前仍处于一审法院审理中合同纠纷;中来股份依据其签被告李萍萍提出署的《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管辖权异议,苏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被州市中级人民法中来股李翔、李告李翔、李萍萍出具的《承诺6695.0院裁定驳回其管
3份萍萍函》,请求法院判令李翔、李萍0辖权异议;被告萍履行因基金亏损触发的差额李萍萍上诉,江补足义务并承担逾期支付违约苏省高级人民法金院尚未作出裁决基金合同纠纷;中来股份依据深圳前海其签署的《方际正帆1号私募正帆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管理有限仲裁委员会已开
中来股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管理人深6160.1
4公司、国庭审理,尚未作
份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泰君安证出裁决向中来股份偿付投资本金及利券股份有
息、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限公司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基金合同纠纷;中来股份依据深圳前海其签署的《正帆顺风2号私募正帆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管理有限仲裁委员会已开
中来股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管理人深4270.5
5公司、国庭审理,尚未作
份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泰君安证出裁决向中来股份偿付投资本金及利券股份有
息、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限公司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1-2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基金合同纠纷;中来股份依据泓盛资产其签署的《腾龙4号私募证券管理(深投资基金合同》,请求仲裁委员圳)有限仲裁委员会已开
中来股会裁决管理人泓盛资产管理5160.1
6公司、申庭审理,尚未作份(深圳)有限公司向中来股份2万宏源证出裁决
偿付投资本金及利息、托管人券有限公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对此承司担连带责任基金合同纠纷;中来股份依据泓盛资产其签署的《泓盛腾龙1号私募管理(深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请求仲裁圳)有限仲裁委员会已开
中来股委员会裁决管理人泓盛资产管3080.0
7公司、申庭审理,尚未作份理(深圳)有限公司向中来股6万宏源证出裁决
份偿付投资本金及利息、托管券有限公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对此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对刘勇股权转让纠纷;离职员工刘勇的诉讼请求部分依据其与被告林建伟签署的支持,判令林建《股权约定转让协议》请求法
林建伟、伟向刘勇转让
8刘勇院判令林建伟向其转让中来股——
中来股份244.875万股并份的612万股股份并支付现金支付现金分红分红,并要求中来股份协助办
42.85万元;目前
理手续二审法院审理中损害责任纠纷;临沂海通光伏泰州市中级人民科技有限公司的单晶硅光伏组法院裁定驳回起临沂海
件因泰州中来申请财产保全被诉,临沂海通光通光伏5844.4
9泰州中来查封,临沂海通光伏科技有限伏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有8公司以被查封财产部分丢失造就法院作出的民限公司成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泰州事裁定书提起上中来赔偿财产损失诉
本所律师认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均
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涉案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证券监管机构
对发行人作出的监管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44号《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因2020年6月5日发行人以10062.75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2GW 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超过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违反了《上市
4-1-2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因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认购私募基金产品,未结合产品的净值变化及赎回进展及时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理财产品于2020年底发生重大亏损,并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5.2.8条和《创业板股票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3月修订)》第8.4.4条的规定,因此对发行人出具了监管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收到的《监管函》不属于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林建伟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新增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案件外,期间内,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募集说明书》,对《募集说明书》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内容进行了特别审阅。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4-1-2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主体资格,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与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也不存在其他不确定因素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4-1-2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一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项也
负责人:颜华荣宋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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