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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辉科技:关于对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法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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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辉科技:关于对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法律核查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1-11-15 00:00:00 浏览:  5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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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的专项核查意见
www.dentons.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号侨福芳草地 D座 7层
7/F Building D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 Beijing100020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6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辉智能”或“公司”)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5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问题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
意见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3、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关注函》所涉的第1个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
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关注函》第1个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就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关注函》所涉的第1个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1《关注函》问题1、“2018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纪法清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无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李昭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均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任何他人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1)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股权结构、董
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和主要经营管理团队等,说明继续认定纪法清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及合理性。
(2)请补充说明纪法清、李昭强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纪法清、李昭强为履行承诺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和相应安排。
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本所律师核查并回复如下:
一、关于“(1)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和主要经营管理团队等,说明继续认定纪法清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及合理性。”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的股权结构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仅有3名,分别为:纪法
清先生、李昭强先生和广西微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董事会提名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中有4名董事由纪法清先生提名,3名独立董事中有2名董事由纪法清先生推荐。截至目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推荐/提名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推荐/提名人
1李昭强董事长李昭强
2纪法清副董事长、总经理纪法清
3柳云鹏董事、副总经理纪法清
4张毅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昭强
5崔静董事、副总经理纪法清
6张雪舟董事纪法清
7孟红独立董事纪法清
8杨百寅独立董事李昭强
9刘明水独立董事纪法清
(四)股东大会表决权情况本次股份转让前本次股份转让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纪法清11756762123.59%10656762121.38%
李昭强11519484923.11%11519484923.11%
广西微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1060755.04%251060755.04%
纪法清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14267369628.97%13167369626.42%
3广西微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纪法清先生控股的企业,为纪法清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协议转让后,纪法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1316736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42%,纪法清先生仍为持有公司表
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
(四)公司日常决策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决策机制,董事会决策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目前,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中有4名董事由纪法清先生提名,3名独立董事中有2名董事由纪法清先生推荐。截至目前,纪法清先生推荐/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其对董事会决策有较强的影响力,从而控制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目前,公司现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为纪法清先生,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
(五)主要经营管理团队
截至目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成员名单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
1纪法清总经理
2柳云鹏副总经理
3张毅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崔静副总经理
5宋晓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聘任纪法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经纪法清先生提名,聘任柳云鹏先生、张毅先生、崔静女
4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并聘任张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崔静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聘任宋晓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大多数高管自公司成立以来就在公司任职。
综上所述,结合上述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和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情况等,本所律师认为,可以认定纪法清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于“(2)请补充说明纪法清、李昭强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情况纪法清先生拟向张宜宇先生转让其质押在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华金证券纾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100万股公
司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并将部分转让款用于偿还纪法清先生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华金证券纾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部分债务(已构成违约),张宜宇先生同意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且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华金证券纾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意本次转让交易。纪法清先生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是基于其自身偿还质押债务的迫切需求。
(二)公司2018年并购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时,相关方关于公司控
制权的承诺如下:
1、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未来60个月内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
人无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纪法清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人的一致行
5动人放弃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和/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权利,也不会协
助或促使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的地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不会以委托或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形式协助他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数量
从而使他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3、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在维持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上市公司届时发展状况和本人自有资金的持有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对上市公司实施增持或减持,前述增持或减持行为必须确保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持有、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维持第一大股东地位;相关交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或更改。本人作出上述承诺的原因系为确保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除上述外,本人没有其他关于授予、委托、放弃表决权等相关安排或协议。
本公司广西微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鲁亿通实际控制人纪法清控制的企业,为纪法清一致行动人。本公司承诺如下: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纪法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公司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放弃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和/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权利,也不会协助或促使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的地位,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不会以委托或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形式协助他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数
量从而使他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3、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将在维广西微红
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上市公司届时发展状况和本公企业管理
司自有资金的持有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对上市公司实施增持或减持,前述增持或有限公司
减持行为必须确保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纪法清持有、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维持第一大股东地位;相关交易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或更改。本公司作出
6上述承诺的原因系为确保纪法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除上述外,本公司没有其
他关于授予、委托、放弃表决权等相关安排或协议。
2、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承诺函》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均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任何他人共同谋
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会以委托或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形式协助除纪法清外的他人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数量从而使他人获得对
李昭强、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3、本人确保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持有上市公宋叶
司的股份比例低于纪法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4、本承诺函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或更改。本人作出上述承诺的原因系为确保纪法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除上述外,本人没有其他关于授予、委托、放弃表决权等相关安排或协议。
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纪法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西微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昭强先生等相关方所作上述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
本次协议转让是因为纪法清先生股权质押债务违约的迫切需要,并非主动的股份转让行为。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纪法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为1316736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42%,纪法清先生仍为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且对公司拥有控制权。
本次协议转让与李昭强先生无关,也不存在李昭强主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证据和事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纪法清、李昭强不存在实质上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后接签字页)7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雪峰经办律师:
曲光杰
授权签字人:经办律师:
王隽朱培元
2021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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