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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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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隔壁小王 发表于 2021-11-16 00:00:00 浏览:  4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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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玲玲律师、刘立静律师以现场见证方式列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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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
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下午14点00分在北京市海
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3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敏刚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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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149710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2%。
此外,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5803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5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225513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5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165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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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指派的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1.01《关于公司预计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2021年调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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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表决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总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意见(股)(股)
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2100434299.6320165670026.8705
反对44718970.3648447189772.5310
弃权369000.0032369000.5985表决通过结果1.02《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根据经营情况实施具体担保事项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意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总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股)
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2095484299.6280160720026.0676
反对45213970.3689452139773.3339
弃权369000.0031369000.5985表决通过结果
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2126433499.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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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42127050.3437
弃权361000.0030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授权管理层处置股票类金融资产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15423499194.1838
反对711764485.8078
弃权1017000.0084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2407454299.8826
反对14024970.1144
弃权361000.0030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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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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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隽
经办律师:
陈玲玲
经办律师:
刘立静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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