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02|回复: 0

南玻A: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南玻A: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old 发表于 2021-11-16 00:00:00 浏览:  4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5层518035
电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马彦忠律师、龙宇琦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1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5层518035
电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4.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5.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6.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7.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8.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9.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0.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2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5层518035
电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2021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21年11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9185555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9.91%。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共计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174344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其中: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5274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32808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3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5层518035
电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82879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6.44%;
反对3187672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7%;弃权85004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41617393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1.23%;反对3187672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28%;弃权85004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9%。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4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5层518035
电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
2.《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15146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63%;
反对231225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5%;弃权109184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70940063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8.05%;反对231225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3%;弃权109184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3%。
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62026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74%;
反对150290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6%;弃权85004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7199122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8.65%;反对150290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6%;弃权85004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9%。
特别说明:股东大会就前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出决议,已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5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5层518035
电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本页以下无正文)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6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5层518035
电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志马彦忠律师龙宇琦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6-8 06:06 , Processed in 0.314264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