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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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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小时光 发表于 2021-11-16 00:00:00 浏览:  4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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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39号
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维维,A 股证券代码:600300;
杨启典,原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张明扬,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赵昌磊,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孟召永,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7月6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维维或公司)披露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19 年 7 月至 2020年3月期间,分别向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5.22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18%,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日披露,相关违规担保由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明扬与时任董事长杨启典同意后签署。截至2021年4月22日,公司已解除上述违规担保。
1因公司内部控制未能防止或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审计意见。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但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及第9.11条等有关规定。杨启典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系相关违规事项
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赵昌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孟召永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3.1.5条、第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启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时任财务
总监赵昌磊、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孟召永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2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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