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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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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开心 发表于 2021-11-16 00:00:00 浏览:  5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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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2号
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先正红,时任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济堂或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公告》,公司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贸易或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或赤天化集团)向公司化工行业客户借款,并由公司自2019年6月起陆续为化工行业客户提供赊销授信,构成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
6月至2020年,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7168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6%。截至2021年4月23日,赤天化集团已将7168万元资金全部归还公司化工行业客户,结清相关借款,公司同时收回相关客户的赊销货款,完成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偿整改。
公司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对外借款提供赊销授信,构成非1经营性资金占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披露公司相关违规事项,对此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此外,根据相关材料,先正红未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根据履职范围,其知晓具体违规事项存在一定困难,相关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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