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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修订《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认购方式调整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认购方式进行调整,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对更新《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更新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对更新《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对更新《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佟成生高昊居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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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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