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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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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1-11-20 00:00:00 浏览:  4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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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0证券简称:高盟新材公告编号:2021-057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1年11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子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84名,所持股份49922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1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股份949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77人,所持股份40432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75750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314%;反对2854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597%;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王子平、陈登雨、罗善国、史向前、邓娜学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5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580%;反对2854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67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74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75750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314%;反对2854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597%;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王子平、陈登雨、罗善国、史向前、邓娜学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5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580%;反对2854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67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74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75750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314%;反对2854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597%;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王子平、陈登雨、罗善国、史向前、邓娜学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5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580%;反对2854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67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7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司阳律师、史若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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