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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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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1-11-19 00:00:00 浏览:  4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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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9证券简称:瑞普生物公告编号:2021-168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4号)文,同意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普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63984674股,发行价格为20.88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99993.12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979522.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22020470.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889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天津”)、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生物”)、湖南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岸”)、
公司孙公司天津瑞益瑞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益瑞美”)、公司空港经济区分公司及高科分公司已在六家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吉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先锋路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并于近期与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初始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专户账号专户金额(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瑞普生物150001075935141990000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国际标准兽药制剂
2瑞普天津限公司天津自由155967980400670自动化工厂建设项
贸易试验区分行目
3瑞益瑞美152338694200720
4瑞普生物上海浦东发展银77110078801100003239150000000.00天然植物提取产业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地建设项目
5高科分公司天津浦吉支行771100788016000032400
6瑞普生物浙商银行股份有1100000010120100674100160000000.00
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
7华南生物限公司天津分行11000000101201006745280目
8瑞普生物上海浦东发展银7711007880150000323799000000.00
超大规模全悬浮连续流细胞培养高效空港经济区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备动物疫苗技术
9天津浦吉支行771100788013000032380分公司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研发中心升级改造
10瑞普生物限公司天津海河811140101200069821578000000.00—生物制品研究院
支行二期项目建设项目
11瑞普生物中国建设银行股12050162660100002432239420470.39
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岸生物改扩建项
12湖南中岸空港物流加工区120501626601000024350目
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13瑞普生物份有限公司天津0302042129300560563396600000.00
还银行贷款先锋路支行
合计---1322020470.3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包括瑞普天津、华南生物、湖南中岸、瑞益瑞美、高科分公司、空港经济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郭玉良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
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等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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