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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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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1-11-19 00:00:00 浏览:  4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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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立思辰大厦;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立思辰英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C1441;
池燕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窦昕,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王辉,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刘顺利,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经查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5月10日、5月26日,豆神教育披露的《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更正公告》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函》显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豆神教育对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池燕明和公司总裁窦昕共同控
制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立思辰英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思辰英才”)下属11家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前述情形构成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期间,日最高资金占用金额17666.96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豆神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豆神教育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池燕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4.3.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7
条、第4.2.8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豆神教育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立思辰英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7条、第
—2—4.2.8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豆神教育总裁窦昕、时任财务总监刘顺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豆神教育时任总裁王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池燕明及其关联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立思辰英才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窦昕、时任
财务总监刘顺利、时任总裁王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3—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1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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