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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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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失心疯 发表于 2021-11-22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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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
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周晓光,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虞云新,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周晓光、虞云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和权益变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1—决定书》(〔2019〕8号、〔2021〕5号),参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光”)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
泰达宏利基金-民生银行-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481号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481号计划”)、泰达宏利基金-平安银行
-龚品忠(以下简称“491号计划”)、信诚基金-中信银行-信诚
基金定众1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众1号”)等3
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成立、存续、到
期后均与*ST 新光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存在重要资金关联,实际运作均由新光集团员工负责,新光集团还承担481号计划和定众1号优先级份额的差额补足义务;光大保德信资管-浦发银行-光大
保德信耀财富富增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富增4号”)
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该产品名义资产委托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成立、运作
和管理实际由新光集团负责,新光集团同时承担其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差额补足义务。
新光集团存在以前述 4只资管产品参与*ST新光 2016年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08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光集团与481号计划、491号计划、定众1号、富增4号构成一致行动关系。481号计划、491号计划、定众 1号、富增 4号认购*ST新光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
*ST新光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 8.7%。截至目前,前述 4只—2—资管产品减持比例已超过5%。新光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未就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和权益变化情况履行规定的报告、公告义务。
二、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16年,*ST新光向新光集团、虞云新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浙
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100%股权、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100%股权。2019 年 4 月 27日,*ST新光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及致歉公告》《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公告》显示,万厦房产、新光建材城2016年至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的实现比例为 64.13%,差额为 14.35亿元。根据*ST新光与新光集团、虞云新于2016年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新光集团应补偿股份406821907股,并退还已分红现金156469964.00元;虞云新应补偿股份45202434股,并退还已分红现金
17385551.50元。
*ST 新光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2019 年 5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截至目前,新光集团、虞云新仍未履行前述业绩补偿义务。
新光集团作为*ST 新光控股股东,周晓光、虞云新作为*ST新光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与前述4只资管产品的一致行动人—3—关系和权益变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新光集团、
虞云新作为*ST新光 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2日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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