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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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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月牙儿 发表于 2021-11-19 00:00:00 浏览:  4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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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
徐子泉,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同刚,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文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9日,捷成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3000万元至48000万元。4月23日,捷成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20000万元至127000万元。4月28日,捷成股份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23083万元。捷成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1—计净利润相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捷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
6.2.5条的相关规定。
捷成股份董事长徐子泉、时任总经理陈同刚、财务总监张文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
条相关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子泉、时任
总经理陈同刚、财务总监张文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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