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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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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失心疯 发表于 2021-11-25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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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 Dr. Schildbach Finanz-GmbH
出售所持有的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7.399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战略退出微细漆包线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出售取得较为充裕的资金,将集中资源进行战略和业务转型,聚焦以兽用疫苗业务为主业的业务布局。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盘活现有资产、优化业务布局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
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突出上市公司兽用疫苗业务、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胜文彭震东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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