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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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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争强好胜 发表于 2021-11-25 00:00:00 浏览:  5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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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50号
───────────────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尹兵、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通葡,A股证券代码:600365;
尹兵,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何为民,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1-孟祥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士伟,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何文中,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孙永成,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嘉德)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关联担保
2017年5月18日、2017年6月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尹兵和尹兵控制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吉祥嘉德分别向第三方魏
爱民及宜兴义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源铜业)借款5000
万元、3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2018年3月19日,公司为吉祥嘉德向义源铜业的新增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上述债权后转让给王治国。2018年8月9日,公司为吉祥嘉德向义源铜业的前期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2018年12月6日,公司为尹兵欠魏爱民的剩余债务3000万元提供担保。
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4日,吉祥嘉德向江苏大东工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工贸)借款共计6000万元,尹兵作为担保人。2018年12月26日,尹兵、大东工贸、吉祥嘉德签署《补充协议书》决定,公司以2张分别为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借款补充担保,承兑期一年。2020年4月2日,尹兵、吉祥嘉德、-2-大东工贸等签署《协议书》,要求提供新的公司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替换原已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对总计8500万元的偿付义务提供担保。公司再次出具了两张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期1个月。承兑期到期后,公司于2020年4月底再次出具了两张分别为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期1个月。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因吉祥嘉德未能偿还借款,大东工贸提起诉讼,法院已查封公司价值1亿元的房产。
2017年9月,尹兵向南通泓谦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泓谦)提供了7000万元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个人债务担保。目前,尹兵累计已归还借款5700万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尚有1300万元违规担保。此外,在公司按规定进行违规担保及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核查期间,尹兵作为公司董事未如实说明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该笔担保的事实。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据此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述担保均为关联担保,累计2.3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11%,但公司未按规定对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纠纷被起诉、公司被督促自查后,公司才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1年4月30日在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和相关自查公告中对担保事项予以披露。
另经查明,2018年3月,尹兵向公司时任董事长何为民、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介绍义源铜业可以向公司提供免息借款,但是前提条件是对尹兵欠魏爱民、吉祥嘉德对义源铜业的债务提供担-3-保。经尹兵与何为民、孟祥春商议,公司认为可以通过担保换取低成本资金,并操作了相关担保事项。2018年12月、2020年3、4月,尹兵联系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要求其开具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对其担保责任追加担保。孟祥春在没有告知何为民的情况下使用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
(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017年12月、2018年2月,公司分别向江苏翰讯通讯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翰讯)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分别为12个月、8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等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公司及担保方没有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2.36亿元,江苏翰讯随即提起诉讼。2020年7月22日,公司披露的涉诉公告称,上述借款系尹兵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相关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前期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以公司名义借款2亿元,相关资金为实际控制人使用,未进入公司账户,构成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金额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28%。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的公告,2017年12月,尹兵分别与时任董事何为民、张士伟、何文中电话交流了向江苏翰讯借款事项,尹兵建议就借款额度形成董事签字。2017年12月4日,何为民、张士伟、何文中3名董事分别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时任董事何文中将董事签字文件及公章带走交给尹兵。
2018年2月9日,时任董事何为民、张士伟、何文中分别在相关文
件上签字,形成第二次董事签字,时任董事何文中将董事签字文件及公章带走交给尹兵。2017年、2018年,由于对方要求利息和-4-其他条件过高,尹兵在与江苏翰讯洽谈公司借款事项时没有继续推进,但由于管理漏洞,未收回签字文件。此后,江苏翰讯要求使用公司名义才能向尹兵借款,尹兵则使用了部分董事签字文件和公章,签署了以公司名义的借款协议,但所借款项为其使用,且未告知公司。
因上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未及时解除事项,公司股票已自
2020年8月2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违规事项解除进展公告,公司及相关主体已与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江苏翰讯达成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并已生效,由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华、陈晓琦控制的相关主体承担
相关债务,江苏翰讯撤诉并确认公司不是用款人、尹兵为实际用款人;吴玉华、陈晓琦及其相关方以其对公司的应收款项,汇入公司账户2078.86万元,尹兵及其相关方将所持价值7000万元的房产抵押于公司,均用于承担大东工贸、南通泓谦相关担保可能造成的损失。就大东工贸、江苏翰讯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4月6日、5月10日披露称,法院已判决驳回原告大东工贸的诉讼请求,大东工贸已提起上诉并以同一事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江苏翰迅的债权人南京市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已
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5000万元。
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称,一是截至2021年3月末,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已按还款协议向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
支付款项,相关还款、担保责任已经解除。二是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做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5-成担保关系,公司已将终审判决书提供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认为对大东工贸不存在担保、还款等责任。三是公司已与江苏翰迅达成和解,江苏翰迅不存在怠于追讨债权或恶意放弃债权的行为,江苏翰迅的债权人南京华讯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将积极应诉。四是针对南通泓谦向仲裁机关申请对公司的仲裁,吴玉华、陈晓琦已承诺将公司对其欠款和新存入公司账户的资金(合计金额与南通泓谦申请仲裁金额一致)专门用于保障公
司利益不受损失。基于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对义源铜业等、大东工贸、江苏翰迅及南通泓谦的相关担保、还款责任
已经解除;律师认为,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或者涉及的纠纷不属于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及其股东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此外,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华、陈晓琦在公告中承诺未来公司如因上述“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事项”,在充分考虑已有的解除违规担保、承担损失的措施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由其承担相关损失。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传导机制,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致使公司多次违规向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前期未能如实、完整披露。公司相关担保事项按规定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合同管理、公章管理等重要内部机制,未能实现依法合规运作,未能履行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公司未能依法规范运作,导致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上述事项-6-均涉及诉讼并直接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
条、第9.11条、第10.2.6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第一大股东吉祥嘉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接受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未能确保公司
依法合规运营,反而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直接侵占公司利益,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条等相关规定。尹兵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为民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
孟祥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直接具体操作了相关违规事项,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董事张士伟、时任董事何文中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有效促使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在公司相关借款文件上签字,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也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7-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提出:一是对违规事项不知情。2017年至2020年期间,实际控制人尹兵、第一大股东吉祥嘉德利用大股东优势地位,使用公司信用违规对其债务提供担保或获取资金。由于时任董事长何为民对大股东的错误信任及对监管要求理解不到位,公司没有发现违规行为。二是已积极化解并消除风险。在发现相关违规事项后,公司持续督促大股东化解违规,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公司损失、风险,具体包括:2020年8月,尹兵将价值8000万元自有房产抵押于公司,用于与江苏翰讯的和解;聘请律师积极应对大东工贸、江苏翰讯的诉讼,于2020年1月、2021年6月取得大东工贸诉讼一审、终审胜诉;虽然与大东工贸在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诉讼依旧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有极大的胜诉可能;2021年3月,公司、尹兵与吴玉华、陈晓琦等与江苏翰讯签署和解协议,公司相关责任、义务已经解除,江苏翰讯已撤诉,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向江苏翰讯归还5000万元,并提供价值150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与江苏翰讯的纠纷金额几乎一致,公司对南京华讯起诉公司代位求偿诉讼有极大的胜诉可能;
2021年3月,吴玉华、陈晓琦与义源铜业等达成和解协议,已
归还全部款项;2021年4月,尹兵详南通泓谦归还1300万元,-8-截至目前尚有1300万元没有归还;2021年4月,吴玉华、陈晓琦及其相关方以其对公司6421.14万元应收款项、汇入公司的
2078.86万元和尹兵及其相关方持有的价值7000万元房产,
用于承担公司违规担保可能造成的损失,吴玉华、陈晓琦按照法律意见书测算可能需要偿付的金额上限向公司缴存资金,用于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三是公司也是违规事项的受害者,在已有潜在收购方介入积极协助大股东和公司解决违规担保问题的情况下,如受到公开谴责,将影响公司稳定发展,也可能对公司经营、员工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提出,由于对法律法规认识和对监管要求理解不到位,没有及时认识到违规行为,已积极协助公司化解风险。自2020年7月违规事件爆发以来,一直积极协助公司化解相关风险,包括尹兵将价值8000万元、7000万元的自有房产抵押于公司,对相关诉讼提供积极协助,推动和解协议签订,解除公司相关责任。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为民、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提出:一
是没有主观恶意,主要是由于对大股东的错误信任和对监管要求理解不到位,没有及时认识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二是事后积极督促大股东化解风险,推动意向收购人收购公司,全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时任董事张士伟、时任董事何文中提出,两次就借款额度形成部分董事签字且事后未销毁、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非其故意行为。除任职董事外,无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何文中称,在电话交流中了解到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9-江苏翰讯借款,尹兵建议就借款额度形成部分董事签字,之后其受托将密封袋交给尹兵,但不知晓密封袋中的文件内容,对借款的进展情况并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长期、多次违规向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且相关事项均涉及诉讼,反映出公司在重大事项审议、公章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内部控制治理方面存在缺陷,使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持股优势地位违规使用公司信用获取利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清楚,不知情、利益已受损等情况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尹兵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吉祥嘉德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维护并保证公司资产、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但其利用控制地位,使得公司违规为其提供大额担保,并占用公司大额资金,对公司多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已经积极协助公司化解风险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三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为民、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直接
具体操作了违规事项,时任董事张士伟、何文中在公司借款相关文件上签字,对关联担保、大额借款等事项均未保持充分关注,未能勤勉尽责地制止和纠正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违规行为,对公司违规事项负有相应责任。事后积极督促大股东化解风险为其应-10-尽职责,没有主观恶意、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大股东错误信任、对监管要求理解不到位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但另经查明,根据公司先后披露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进展的公告,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已按还款协议向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支付款项,相关还款、担保责任已经解除;公司已将认定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书提供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认为对大东工贸不存在担保、还款等责任;公司已与江苏翰迅达成和解,认为江苏翰迅的债权人南京华讯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将积极应诉;吴玉华、陈晓琦已承诺将公司对其欠款和新存入公司账户的资金(合计金额与南通泓谦申请仲裁金额一致)专门用于保障公
司利益不受损失。基于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相关担保、还款责任已经解除;律师认为,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或者涉及的纠纷不属于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此外,吴玉华、陈晓琦承诺未来公司如因上述“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事项”,在充分考虑已有的解除违规担保、承担损失的措施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由其承担相关损失。考虑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较大程度上挽回公司损失,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11-尹兵,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为民,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时任董事张士伟、何文中,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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