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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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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失心疯 发表于 2021-11-25 00:00:00 浏览:  4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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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 Dr. Schildbach Finanz-GmbH 出售所持有的珠海蓉胜超
微线材有限公司87.399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胜文彭震东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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