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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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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11-25 00:00:00 浏览:  3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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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56号
关于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
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阳新材,A股证券代码:600281;
李志平,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6年7月12日,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新材或公司)披露对外投资公告称,公司拟以2000万元参与山西中医药泛旅游基金。2016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变更的公告称,认购基金变更为中医药泛旅游基金—历山项目1号(以下简称历山1号基金),该基金定向投资于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水历山)的股权。2021年7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历山1号基金在投资沁水历山后,股权由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持,一直未以自身名义直接持股。2021年8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在签署历山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时已知悉该对外投资拟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但公司未在对外投资公告中披露股权代持事项。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
1信息披露不完整。
综上,公司存在对外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任职期限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2日)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7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该对外投资事项前期除代持事项未披露外,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在历山1号基金清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对公司形成的损失作出补偿,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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