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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华科技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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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华科技的监管函

小股 发表于 2021-11-26 00:00:00 浏览:  4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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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敏、康跃华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90号
高敏、康跃华:
2017年12月16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的公告》显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
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
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
505.13元,致使超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们作为超华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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