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51|回复: 0

贤丰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

[复制链接]

贤丰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

失心疯 发表于 2021-11-25 00:00:00 浏览:  3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 Dr. SchildbachFinanz-GmbH 出售所持有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87.399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修订并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20 14:03 , Processed in 0.622415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