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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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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津久日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
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11月26日
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
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是基于公司对
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所处新能源业务领域的长期看好,通过财务投资以获
取投资收益,同时为未来进入相关业务领域,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
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
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参与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周爱民
2021年1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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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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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苏
2和2: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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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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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
222|年月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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