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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旋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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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旋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cat 发表于 2021-11-27 00:00:00 浏览:  5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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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豫世意见(2021)第1i002号
致: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河
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0日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
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20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第1页共4页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09:15-15:00。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
299,443,1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76%,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认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
份1,471,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所代表的股份为300,914,231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20.8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
议,董事会邀请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第2页共4页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
行表决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
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有效表决情况表。将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
依法通过了所有议案。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3页共4页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页1止系,律意见书签署员
韩自经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青锋
经办律师:李春彦
封冠洪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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