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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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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11-25 00:00:00 浏览:  6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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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王柏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伟峰,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武,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7月15日,中利集团披露《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9000万元至-14000万元。2021年8月13日,—1—中利集团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半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25577万元。中利集团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净利润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
中利集团董事长王柏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利集团总经理王伟峰、财务总监张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柏兴、总经理王
伟峰、财务总监张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2—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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