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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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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11-27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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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恒顺醋业”)的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监事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客观反映公司董、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
公司董、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监事任职风险津贴。
第三条本制度以及公司董、监事风险津贴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二)监事(不含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公司董、监事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进入公司成本。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六条公司设立董、监事任职风险津贴标准如下:
(一)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8万元/年·人(税前);
(二)监事(不含监事会主席)津贴3万元/年·人(税前)。
第七条在年度结束时如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评定后由公司统一兑付。如不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酌情扣减或全额扣除。
第八条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监事
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九条任期内,董、监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风险津贴数额。
第十条上述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国
家出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恒顺醋业员工等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恒顺醋业控
股股东公司员工担任的外部董事,参与恒顺醋业股权激励的,不视同为外部董事。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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