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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96号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碳纤维生产线中标的提示性公告》称,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于11月17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你公司中标吉林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碳纤维复材产品项目,该中标项目预估金额为7亿元,占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5.43%。而你公司在2021年11月17日晚间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称,你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1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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