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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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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稳稳的 发表于 2021-11-30 00:00:00 浏览:  4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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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80证券简称:安硕信息公告编号:2021-043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12人;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9050股;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的议案》等议案。
3、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6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1/7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9月11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
7、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2020年限制
2/7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第一个限售
期将于2021年11月15日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1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15日。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一个解
除限售日之间满足12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
序号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股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东的净利润为31086582.21
2020-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70%、125%、140%。元,2020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
3
“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归的净利润为61223443.51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元,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69022746.77元,较2019
3/7年增长122.03%,,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A- B- C- E-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D-欠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50%(无财务目标(董事、高级管理100%100%100%的);50%-90%(有0%人员、中层管理人财务目标的)
员)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个人层面解除限售除限售期。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核心技术(业务)的448名激励对象中有36名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100%100%100%50%0
4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具备
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激励资格;16名激励对象个人其他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不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符合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
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因其所负责/归属的
部门当年未完成财务目标而导致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 D 档欠佳时,根据当年部门财务表现处于财务目标指标区间(触发值、目标值)的位置,在50%-90%之间计算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50%+[40%*(当年财务表现-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41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905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71%。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数量售的限制性股数量(万股)(万股)票数量(万股)
张怀董事82.45.6
4/7魏治毅董事、副总经理82.45.6
黄荣南副总经理82.45.6
董事、财务负责
王和忠82.45.6
人、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324.975090.3050234.6700
的其他员工(共408人)
合计356.975099.9050257.0700
注:公司原激励对象有36人因离职导致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后续将对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员工由448人减少至412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48名变为412名。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原激励对象36人因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条件,16人因个人年度考核未达标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部分/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3975股,目前尚未完成回购注销。
因上述事项,公司本次申请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48名变为412名。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五、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年限制性
5/7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41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1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41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6/7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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