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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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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陌路 发表于 2021-11-30 00:00:00 浏览:  4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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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4证券简称:瑞凌股份公告编号:2021-084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12名激励对象及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8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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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3、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9日,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42万股;向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443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90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9元/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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