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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华光新材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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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华光新材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半杯茶 发表于 2021-12-1 00:00:00 浏览:  4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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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79证券简称:华光新材公告编号:2021-045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1月3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8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800万股的2.36%●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以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6)。
3、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谢诗蕾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0)。
5、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
30日,并同意以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7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208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30日,同意以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208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11月30日
2、首次授予数量:208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2.36%3、首次授予人数:77人
4、授予价格:1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归属安排归属时间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
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40%期止自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
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30%期止自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
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30%期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占授予限占本激励序制性股制性股票计划公告姓名国籍职务号票数量总数的比日股本总
(万股)例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金李梅中国董事长13.85.80%0.16%
董事、核心技
2王晓蓉中国104.20%0.11%
术人员
3黄魏青中国总经理8.53.57%0.10%
董事、副总经
4胡岭中国理、董事会秘8.53.57%0.10%

副总经理、核
5唐卫岗中国83.36%0.09%
心技术人员
6舒俊胜中国副总经理83.36%0.09%
副总经理、核
7余丁坤中国83.36%0.09%
心技术人员
8俞洁中国财务负责人72.94%0.08%
9范仲华中国核心技术人员62.52%0.07%
10黄世盛中国核心技术人员62.52%0.07%
11陈融中国核心技术人员52.10%0.06%
小计88.837.30%1.02%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66人)119.250.08%1.3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0887.39%2.3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李梅女士、公司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王
晓蓉女士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3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1年11月30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0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95元(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04%、17.35%、17.64%(采用上证指数近三年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1019%(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8万股,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需摊销的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制性股票数总费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量(万股)(万元)
2081879.68101.151152.04449.95176.5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
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干部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二)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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