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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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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玻璃心 发表于 2021-12-2 00:00:00 浏览:  3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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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1-081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9号),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6月,你公司时任董事曾卓和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与自然人高清签
订《借款协议》,约定向高清借款3000万元。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与高清、曾卓、谭平江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由亿程信息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9月,你公司时任董事曾卓与自然人彭国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曾
卓向彭国宇借款2500万元,后借款本金变更为2000万元。2018年12月,亿程信息向彭国宇出具《担保函》,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你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亦未在临时公告、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
1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接受江苏证监局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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