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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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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正能量 发表于 2021-12-2 00:00:00 浏览:  3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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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偷津师事务所ZHONGLUNLAWFIR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东京香港伦敦纽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Wuhan-Chengdu=ChongqingQingdao-HangzhouNanjingHaikousTokyo'HongKong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Almaty中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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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3号D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5-1层A单元邮政编码:400023
5-1A,ToverD,PICCLifeInsuranceTouver.3FinancialStreet,JiangbeiDistrict,Chongqing400023.ER.China
电话/Tel:(8623)88798388传真/Fax:(8623)88798300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1-中偷律师事移所法律意见书ZHONGLUNLAWFIRM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2021年11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1月13日在指定媒体发布
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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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2号广州富力君悦大酒店三楼宴会厅Ⅰ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
1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
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RolandArthurLawrence罗磊)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中偷律师事移所法律意见书ZHONGLUNLAWFIRM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其中:
1.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
表股份数为290.584.719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60.04%。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67名,代表股份数为45.312.874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中偷律师事移所法律意见书ZHONGLUNLAWFIRM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大会推选出
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290,382,718股回避表决。表决情况:
45,514,775股赞成,10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5,513,604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嘉士伯香港啤酒厂有限公司、嘉士伯重庆有限
公司已回避表决。
-4-中偷津师事移所法律意见书ZHONGLUNLAWFIRM
2.审议通过了《关于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2021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335.853.554股赞成,44.039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68%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为45,46966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032%。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无其它
表决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5-中偷律师事移所法律意见书ZHONGLUNLAWFIR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熊力
吴林涛
经办律师:资
黄倩
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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