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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关于股东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第二大股东的同一控制人的企业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股东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黄皓辉刘新波徐诗明
2021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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