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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征询函》收悉,经核实,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我委对征询函中涉及“贵委到目前为止是否存在针对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及了解。经查,截止2021年12月2日,我委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此外,我委在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日贵公司股票波动期间未发生过买卖贵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回复。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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