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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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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2月修订)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1-12-4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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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
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
1/17信息的报告、传递、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
2/17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1/3以上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3/17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4/17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
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
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
5/17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17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
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7/17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二)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交易
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
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
幕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
8/17(五)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9/17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本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
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向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文件的同时;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首次向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的同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10/17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
关系人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本人证券帐户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帐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
11/17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披露、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由董事
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
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
12/17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络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17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日
14/17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15/17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川发龙蟒公司代码:002312序号内幕信息知身份证所在单位职务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内幕信息登记登记人
情人姓名号码/部门/岗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处阶段公开时间时间注3注4注5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16/17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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