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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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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失心疯 发表于 2021-12-4 00:00:00 浏览:  4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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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分红政策应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
理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分红水平。
(四)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其他分红方式的优先地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二、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履行公司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落实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就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公司需符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行,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但在公司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情况下,公司的分红政策应充分考虑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维护股东分红需求、保障公司应对经营和财务不确定等方面因素。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并合理地预判性分析
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2020年以来,全球经济均受到疫情的猛烈冲击,中国疫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较大考验,银行业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依旧巨大。随着银行业监管不断加强,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推进,金融科技迅速发展,
2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提升专业经营能力,不断夯实风险管理能力,大力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注重效率与效益的提升,逐步降低对资本消耗的依赖。公司也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更为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五)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且有持续资本需求阶段: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资产总额增速分别为
8.18%、18.03%和23.45%,负债总额增速分别为6.19%、17.56%
和23.89%,均呈现较快增长态势。公司最近三年新设多家异地分支机构,各大利润中心战略稳步推进,总分支联动管理模式持续优化,各区域协同发展的势头不断向好。同时,公司跨境金融、国际结算、基金管理、投投银行等新型业务也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基于上述,未来几年公司仍有望保持良好的增长。
三、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利润分配规划
(一)未来三年,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为股东
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项目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未来三年,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
3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五)鉴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有较大的资本需求,同时
为充分兼顾股东分红回报需求,未来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每年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如公司资本充足率仅达到或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或监管要求时,该年度分红方案将视监管部门要求而定。
(六)当公司每股净资产过高导致股票流动性不足、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决策依据及其对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影响。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
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三)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如因行业
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
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后提出、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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