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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1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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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1年12月修订)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1-12-4 00:00:00 浏览:  5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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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通过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在公司
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三条接待和推广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
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1/8(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
员应当热情、耐心、如实地回答投资者咨询。对于确实因不了解而未能回答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耐心地向投资者做出解释。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
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及时处理原则。对于需向公司其他部门反映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对于接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投资者近期比较关注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五)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推广和接待机构设置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
2/8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从事证券事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
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时可以采取
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3/8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8(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如果有必要,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5/8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
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
(三)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四)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6/8(六)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
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
7/8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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