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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的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的议案》等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上述两项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认购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事项,基于公司实际战略发展需要的
审慎考虑原则,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的议案》。
我们认为,基于投资审慎性原则,公司拟终止参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可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因此,
1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2(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王洪亮李俊华
202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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