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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太阳:关于法院裁定三个月期间不计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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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太阳:关于法院裁定三个月期间不计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的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1-12-7 00:00:00 浏览:  2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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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 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1-094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准许三个月期间不计入控股股东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6月3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淳法院”)
裁定受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南
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6月25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南一农集团重整管理人。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就控股股东重整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了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南一农集团重整管理人发来的高淳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2021)苏0118破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高淳法院裁定准许三个月期间不计入南一农集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情况概述
2021年11月28日,南一农集团重整管理人以重整期间南京地区发
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受其影响,意向投资人引入工作受阻,仍需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目前尚未形成具体投资方案,故无法在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12月3日前)按期提交重整草案为由,向高淳法院申请裁定确认三个月期间不计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
高淳法院认为,管理人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规定。
1南一农集团重整期间,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对重整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管理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准许三个月期间不计入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高淳法院裁定准许三个月期间不计入南一农集团提交重
整计划草案期限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南一农集团重整的后续进展,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苏0118破6号之三]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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