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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_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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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_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独家 发表于 2021-12-8 00:00:00 浏览:  4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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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304号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依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对象为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得投控)。2021年7月23日,凯得投控与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张舒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凯得投控受让合计约占发行人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本5.011%的股份,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条件。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安排,各方于股份转让和本次发行完成后30日内,依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的情况下,结合持股比例、董事会相关安排等情况,分析凯得投控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若是,说明凯得投控取得控制权的判断依据。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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