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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邦讯: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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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邦讯: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牛哥 发表于 2021-12-9 00:00:00 浏览:  4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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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邦讯 公告编号:2021-108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64、20065、2006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2021年12月6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邦讯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至2018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1.2017年6月11日、2018年1月31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控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志英借款8000万元、2000
万元(以下简称向杨志英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年8月30日就向杨志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1000万元后邦讯
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8年1月5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绪强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8年1月29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洪
世通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
5.2018年5月15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金满借款1500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
15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年7月2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陈
亚评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2017]18号以下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邦讯技术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二、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1月杨志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起
诉要求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对其借款9000万元本
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以下简称担保相关诉讼)。2019年4月1日,上海市一中院对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2019年5月30日公告送达期满。该诉讼案涉金额约占邦讯技术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26亿元的39.82%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规定该诉讼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迟至2020年4月23日邦讯技术披露该担保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相关诉讼事项。依据《半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
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9年7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邦讯技术归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99993365.2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张庆文、戴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下简称借贷相关诉讼)。该诉讼案涉本金金额约占邦讯技术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26亿元的44.25%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规定该诉讼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迟至2020年10月19日,邦讯技术披露该借贷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借贷相关诉依据《年报格式准则》
第三十六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借贷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邦讯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文实际控制人戴芙蓉,二人决策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且在知悉发生上述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时,向邦讯技术隐瞒、不告知相关事实,导致邦讯技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案涉重大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张庆文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芙蓉作为时任公司副董事长(2018年7月卸任)、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均签署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
报告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邦讯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邦讯技术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关于邦讯技术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1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关于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30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计处以18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
计处以17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9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形,公司判断上述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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