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03|回复: 0

恒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复制链接]

恒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稳稳的 发表于 2021-12-9 00:00:00 浏览:  4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春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显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一致行动人一:罗新伟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一致行动人二:方文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目录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6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7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第八节备查文件..............................................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
2第一节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恒华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指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江春华、陈显龙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
指罗新伟、方文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本报告书指
(一)》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指《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受让方指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转让方指江春华、陈显龙
中泰资管指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中泰资管计划指理计划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第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
姓名江春华性别男国籍中国
证件号码420619197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通讯地址
12层
通讯方式010-6207858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2、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显龙先生
姓名陈显龙性别男国籍中国
证件号码4206191976********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通讯地址
12层
通讯方式010-6207858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罗新伟先生
姓名罗新伟性别男国籍中国
证件号码4101051970********
4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通讯地址
12层
通讯方式010-6207858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文先生
姓名方文性别男国籍中国
证件号码320106196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通讯地址
12层
通讯方式010-6207858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恒华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及陈显
龙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控制结构如下:
56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满足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资金需求及偿还部分质押债务,同时优化公司股东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持股计划2021年8月31日,恒华科技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方文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仍在实施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于2017年9月28日披露了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陈显龙先生合计持股比例为55.28%,其中江春华先生持股比例为19.43%;罗新伟先生持股比例为12.91%;方文先生持股比例为12.91%;陈显龙先生持股比例为
10.04%。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权益变动情况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因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总股本变动,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陈显龙先生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由55.28%减少
至54.56%,净减少比例为0.72%。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变动日期变动原因变动方式变动比例变动后持股比例名称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
2018年6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被动稀释-0.3716%19.06%月11日增发新股而被动稀释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2018年8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90%19.07%月2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
2019年5
江春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被动稀释-0.0864%18.98%月27日华增发新股而被动稀释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19年8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47%18.99%月6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20年7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39%18.99%月20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
8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21年6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1854%19.18%月25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
2018年6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被动稀释-0.2468%12.66%月11日增发新股而被动稀释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2018年8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60%12.67%月2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
2019年5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被动稀释-0.0574%12.61%月27日增发新股而被动稀释罗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伟2019年8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31%12.61%月6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20年7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26%12.61%月20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21年6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1232%12.74%月25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
2018年6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被动稀释-0.2468%12.66%月11日增发新股而被动稀释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2018年8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60%12.67%月2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
2019年5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被动稀释-0.0574%12.61%方文月27日增发新股而被动稀释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19年8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31%12.61%月6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20年7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26%12.61%月20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
9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21年6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1232%12.74%月25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
2018年6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被动稀释-0.1920%9.85%月11日增发新股而被动稀释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2018年8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46%9.85%月2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
2019年5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被动稀释-0.0446%9.81%月27日增发新股而被动稀释陈显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龙2019年8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24%9.81%月6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20年7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020%9.81%月20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2021年6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被动增加0.0958%9.91%月25日票回购注销而被动增加
合计-0.7253%54.5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方文先生,于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共
减持公司股份8273100股,持股比例由12.74%减少至11.36%。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陈显龙先生合计持股比例由54.56%减少至53.18%,减少比例为1.3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31000000
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其中江春华先生拟转让210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50%,陈显龙先生拟转让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陈显龙先生合计持股比例由53.18%减少至
48.01%,减少比例为5.17%。
变动前持股变动前持变动后持股变动后持股东名称变动时间变动方式总数(股)股比例总数(股)股比例
江春华注1协议转让11502713719.18%9402713715.67%
陈显龙注1协议转让594270009.91%494270008.24%
注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
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变动前所持股份(复权后)变动后所持股份股东名股份性质占总股本占总股本
称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比例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11502713719.43%9402713715.67%
江春华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31047253.90%77567841.29%
有限售条件股份9192241215.53%8627035314.38%
合计持有股份7640421612.91%6813111611.36%
方文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3468002.59%108279541.81%
有限售条件股份6105741610.31%573031629.55%
合计持有股份7640421612.91%7640421612.74%
罗新伟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3468002.59%191010543.18%
有限售条件股份6105741610.31%573031629.55%
合计持有股份5942700010.04%494270008.24%
陈显龙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19367002.02%48567500.81%
有限售条件股份474903008.02%445702507.43%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32726256955.28%28798946948.01%
11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573502511.10%425425427.09%
有限售条件股份26152754444.18%24544692740.92%
注1:2018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973284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为197328423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394656846股。
注2: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02162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为402162646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603243969股。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来源为恒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因
历年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陈显龙先生仍为恒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乙方(转让方):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
(二)转让标的
1、江春华先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3.50%股份(即2100万股),陈显龙先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
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1.67%股份(即1000万股),以上股份合计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5.17%股份(即3100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元/股,约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恒华科技收盘价格的81.37%。
2、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123、乙方确认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乙方所持股份有关的
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恒华科技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10000000.00元,其中江春华先生股份
转让价款210000000.00元,陈显龙先生股份转让价款100000000.00元。本协议约定交易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股份转让在有关主
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四)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资管计划正式成立;
(3)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
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
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选择(1)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及其他条款以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股份继续转让。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
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
(六)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四、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陈显龙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79894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泰资管通过中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3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构成影响。
14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及陈显龙先生的质押情况如下:
累计质押数量占其所持占公司总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股份比例股本比例
江春华11502713719.18%6386890055.53%10.65%
罗新伟7640421612.74%5000000065.44%8.34%
方文6813111611.36%4000000058.71%6.67%
陈显龙594270009.91%3733000062.82%6.22%
合计31898946953.18%19119890059.94%31.87%
八、其他相关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与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是恒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先生任恒华科技董事长;罗新伟先生任恒华科技董事、总经理;方文先生任恒华科技市场总监;陈显龙先生任恒华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的情况,不存在公司为其及其关联方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15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文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减持均价减持股数占总股本比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元/股)(股)例(%)
2021年9月24日至
集中竞价交易13.0159031000.98%
2021年10月25日
方文大宗交易2021年11月1日10.8023700000.40%
合计-12.3882731001.38%
除前述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7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字):
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
2021年12月8日
18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显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联系电话:010-62078588
19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上市公司所在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公司地
股票简称 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SZ江春华北京市海淀区信息披露义务陈显龙信息披露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人名称罗新伟人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方文北京市海淀区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减少√有无一致行动
有√无□
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人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公司实际控制东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权益的股份数
合计持股数量:327262569股量及占上市公
合计持股比例:55.28%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务人拥有权益合计持股数量:287989469股
的股份数量及合计持股比例:48.01%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否√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20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是√否□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否√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是□否√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是□否√准是否已得到批不适用准
2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字):
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
2021年12月8日
22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9 09:35 , Processed in 0.095350 second(s), 2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